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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礼二等与施俊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7 11:42:084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86253号

原告:杨月娣,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施礼二,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偌妍,女,200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娣、施礼二诉被告施俊、施偌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月娣、施礼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月娣、施礼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明
  书  记  员 杨兆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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