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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苍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7 15:08:0546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8425号

原告:上海苍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5幢386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执行董事。
被告:张磊,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叶明祥,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上海苍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磊、叶明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叶明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苍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明祥的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苍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明祥的起诉。

  审  判  员 沙  莎
  书  记  员 夏晨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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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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