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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骏兴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袁楠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20:25:364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7民初78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鸿骏兴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明南路85号22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永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袁楠楠,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申请人上海鸿骏兴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楠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78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袁楠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鸿骏兴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鸿骏兴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袁楠楠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年春
  书  记  员 屠莉莉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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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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