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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陈文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admin2023-06-27 19:12:375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27563号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负责人:王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芳雨,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慧,。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诉被告陈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芳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本金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元为基数,其中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计算);3.被告偿付律师费损失45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3日,被告通过上海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下称你我贷平台)与在该平台投标出借资金的用户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同时,被告与A公司及深圳B有限公司(下称深圳B公司)通过你我贷平台共同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向出借人借款元,年利率10.80%,借款期限12个月。被告应向A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及贷后服务费。各方同意,债权人可以通过你我贷平台将上述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上述协议签订当天,出借人通过你我贷平台向被告实际支付了款项,但被告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相关债权人将各自债权通过你我贷平台转让给了原告,并已通知了被告。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起诉。
被告陈文慧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出借人身份实名认证和出借信息记录、借款人身份实名认证和借款人成功借款后平台资金记录、电子支付凭证、被告还款情况表、债权转让通知记录、《法律服务协议》及增值税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2月23日,被告(乙方)通过你我贷平台与在该平台出借款项的若干出借人(甲方)及A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元,年利率10.80%,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应某本息元。逾期还款的,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逾期本金每日0.01%支付罚息。如乙方对于任何一期应还款项的逾期满45个自然日,甲方有权向乙方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授权丙方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通过平台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借款提前到期通知,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提前到期。乙方应在借款提前到期宣告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偿还协议项下借款的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各方均同意在债权人(包括甲方和丙方)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过50个自然日的,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并委托你我贷平台或第三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发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
同日,被告(甲方)与深圳B公司(乙方)及A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拟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向出借人借款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甲方应按借款本金的10.0%支付平台服务费元。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贷后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醒、贷后催收等,甲方应按借款本金总额的20.0%支付贷后服务费元。逾期还款的,还应按逾期本金每日0.15%支付逾期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方均同意在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过50个自然日的,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乙方权益和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丙方认可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并委托丙方/第三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
上述《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均约定,协议任何一方向其他方、仲裁机构/法院向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法律文书,可选用邮寄或电子方式任一方式进行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形式发出的,协议各方确认其注册你我贷平台会员时提交的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以实际送达之日为有效送达,该有效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仲裁及执行等阶段;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站内信、消息通知等形式发出的,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其他方的,按照上述送达方式发送至原约定送达地址的,仍为有效送达。
2020年2月23日,出借人通过你我贷平台向被告支付借款元。2020年2月24日,被告已通过该平台提现成功,案涉《借款协议》成立。
2021年2月24日,《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应某《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2021年9月17日,因被告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50个自然日,出借人、深圳B公司、A公司均同意将其《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原告,并授权A公司通知了被告。
另查,原告与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委托该所代理原告处理本案纠纷,律师费450元。原告已向该所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系争《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向出借人借款,但未依约及时偿付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债权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了被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服务费和逾期利息等。现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对原告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费用,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权利,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文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
二、被告陈文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陈文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律师费损失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陈文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清华
  书  记  员 周  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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