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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23:10:4838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4民初3070号

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袁益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开,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怿。
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因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963.05元,减半收取计284,481.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481.53元,由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峻雪
  审  判  员 朱  瑞
  人民陪审员 陆  颖
  书  记  员 何逢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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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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