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3)桂民申字第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宁平,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以其司已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的纠纷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家杰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艳华
2020010901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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