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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绍兴千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0 09:04:1839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2民初1850号

原告:宏昌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丁友盛(DINHHUUTHAN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丹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千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柯桥大道1227号钻石大厦1910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昌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千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确认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昌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千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岩
  书  记  员 滕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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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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