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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方亮与上海璇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0 16:02:22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9842号

原告:秦方亮,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璇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6号(枫泾临港科创小镇)。
法定代表人:张迎轩,执行董事。
原告秦方亮与被告上海璇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秦方亮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方亮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晖
  曹蕾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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