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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强与丁闽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admin2023-06-20 16:42:023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2民特280号

申请人:丁勇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丁闽丽,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代理人:丁闽囡,系丁闽丽之姐。
申请人丁勇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丁闽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勇强称,其系被申请人丁闽丽的弟弟。被申请人为智力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亲属陪护照顾生活起居并办理各项事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父亲已过世,其余家庭成员亦与申请人意见相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弟弟,特诉讼来院。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丁闽囡称,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丁闽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丁勇强作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丁勇强所述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023年2月1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本院的依法委托,上海科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对其应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150元。
另查明,申请人丁勇强系被申请人丁闽丽的弟弟、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丁闽囡系被申请人的姐姐。
庭审中,申请人丁勇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丁闽囡自述:被申请人的父亲丁某与母亲刘长银婚后育有丁闽囡、丁闽丽、丁勇强三子女,丁某已经去世,刘长银因脑梗生活无法自理现居住在敬老院。丁闽丽从未结婚、亦未育有子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丁闽丽经鉴定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作为丁闽丽的弟弟,要求法院宣告丁闽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因丁闽丽未婚未育,父亲已去世、母亲因年老体弱无力承担监护职能,现丁勇强系丁闽丽之弟,并经家庭成员一致协商由丁勇强为丁闽丽之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丁闽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丁勇强为丁闽丽的监护人。
鉴定费3,150元,由申请人丁勇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汪彩英
  书  记  员 周  莉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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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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