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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0 19:17:513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2民初4675号

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75号303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邢肖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袁学平,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邹巧弟
  书  记  员 周佳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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