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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admin2023-06-20 21:03:3536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04民初9700号

原告: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00号2幢E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雨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4号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阿堆。
原告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色公司)与被告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易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12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墨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璐到庭参加诉讼。红易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墨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红易图公司:1.停止侵害墨色公司的著作权,删除涉案侵权内容;2.赔偿墨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5万元。审理中,墨色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红易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并明确合理费用5,000元中包含公证费606.4元、取证充值费199元、律师费4,194.6元。事实和理由:墨色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台湾绘本作家“几米”之作品为核心的文化品牌运营公司。经合法授权,墨色公司获得了几米(原名“廖福彬”)所有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经调查发现,红易图公司在其运营的“红动中国”网站(https:/
edocn.com/)中向用户提供各类图片及书籍素材,其未经许可在图片素材及PPT文档中擅自使用了几米《向左走向右走》《月亮忘记了》等多部绘本中的美术作品17张,用户下载上述作品需充值虚拟货币。红易图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墨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谋取商业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墨色公司特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红易图公司未应诉答辩。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辩称意见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几米系漫画书籍《1.2.3木头人》《向左走·向右走》《照相本子》《月亮忘记了》《布瓜的世界》《星空》《听几米唱歌》《我只能为你画一张小卡片》《微笑的鱼》的作者,上述书籍内含大量由几米创作的美术作品,其中包括本案中其主张权利的17张美术作品。
2016年3月1日,廖福彬(笔名:几米)向墨色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色国际公司)出具《独家经纪暨专属授权证明书》,称其委托墨色国际公司为其过去、现在及未来所有著作及创作事业之全球独家经纪人及代理人,其本人同意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墨色国际公司亦为其本人著作于全球全部著作财产权及一切利用范围之专属被授权人,墨色国际公司有权利用、安排、经纪、授权、推广行销其本人著作及创作事业,亦得以专属被授权人身份于全世界行使其本人著作之全部著作财产权。为办理前述事务,墨色国际公司得以自己名义与任何第三人协商并签订合约书、授权书、和解协议及其他文件,并全权为其本人处理该等文件一切相关事宜。2021年8月26日,廖福彬再次出具《独家经纪暨专属授权证明书》,将上述授权期限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19年6月6日,墨色国际公司向墨色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其所享有的、几米作品所有著作权,在中国大陆范围及委托期限内之专用使用权独占许可给墨色公司。基于上述授权,墨色公司有权就几米作品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公证保全、提起诉讼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并有权获得全部赔偿款项。委托期限为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2021年11月1日,墨色公司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上述授权期限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红易图公司系网站“红动中国”(网站首页网址:www.redocn.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2020年7月7日,墨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监督了以下网页浏览及操作过程:2020年7月7日,进入涉案网站,网站首页有“仅需99元下载全站VIP素材”宣传字样;浏览“常见问题分类”项下“注册认证”相关信息,显示会员可选择购买三种VIP权限,分别为金牌VIP权限12个月、银牌VIP权限6个月、铜牌VIP权限3个月;VIP会员权限显示“可下载会员上传分享的共享素材”“VIP会员下载红币原创素材需要扣除红币,如账号无红币则无法下载”;“实名认证”项下显示“只有完成了实名认证,原创会员才能出售原创素材以获得销售收益”;“红动网销售提成规则”显示“为了提高网站整体素材质量,红动网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新的提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高质素材将得到固定的收益比例,设计师不用再为每个月设计稿数量不足而烦恼。并且高质素材将得到更多的展示及推荐。所有素材工作人员给予星级评定,分三星、二星、一星三个等级,各等级素材收益比例如下图所示”,所列图表显示,按照素材的星级分类(依次为三星、二星、一星),独家的运营分成分别为90%、75%、70%,非独家的运营分成分别为60%、50%、40%;“红动网redocn.com素材上传与下载服务协议”显示“原创会员的原创素材须经红动网依照《原创素材审核规则》审核通过才能被发布”“原创会员一旦发布出售原创素材,均表示同意在红动网出售而不能自行删除。如果因为某些原因确需删除或停止出售某原创素材,可以向红动网申请删除,但须向红动网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即每删除一件原创素材需向红动网支付该素材售价5倍的红币。”通过手机号码注册后成为该网站会员,在搜索栏内输入“向左走向右走”,出现“向左走向右走微景观”的搜索结果,页面左侧为一幅JPG格式图片,图片内容为在一片花卉丛中,一对男女相向而站。页面右侧有“价格?20红币”“图片像素:4288X2848像素”“图片大小:5.82M”“收藏次数:0”“上传时间:2015-12-2814:56:56”“方式:由‘lijiarur’非独家上传分享”“下载文件”等字样;在搜索栏内输入“几米”,出现“几米漫画主题ppt模板”的搜索结果,页面左侧出现一ppt格式视频文件,依次展示了多张ppt模板,页面右侧有“普通下载”“30红币”“充值红币”“下载源文件”“供稿设计师:XXXXXXXXXXXX1343非独家”“素材格式:pptx(WPS演示2010及以上版本)”“素材大小:22.2M”“收藏次数:0”“上传时间:2017-07-2813:55:01”等信息,点击“普通下载”,选取“铜牌VIP?99/3个月”,支付99元后可下载该ppt,然后“选择红币充值金额”中的100元(得100红币)(该金额为可供选择的最低金额),支付100元后获取100红币,支付20红币后成功下载“向左走向右走微景观”。2020年11月7日,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6467号公证书,墨色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606.4元。
经比对,图片“向左走向右走微景观”中的人物形象与漫画书籍《向左走·向右走》中男女形象在整体造型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与墨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并不相同;“几米漫画主题ppt模板”中有16张图片与墨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6张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基本无异,分别构成相同。
本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构思与表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墨色公司提供了合法出版的、包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书籍,封面有几米署名,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几米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墨色公司经层层授权,取得了涉案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使用权,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就涉案纠纷提起诉讼。
????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网站提供相关设计素材的下载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费用,经比对,其中有16张图片分别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相同。虽然上述图片的浏览及下载页面显示了供稿设计师相关信息,但“红动网销售提成规则”显示,涉案网站会对素材进行星级评定,然后对不同星级的素材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且会对高质素材进行展示及推荐;“红动网redocn.com素材上传与下载服务协议”显示,原创用户不仅要通过红动网的审核方可发布原创素材,删除原创素材亦需红动网同意才可,此外还需向红动网支付该素材售价5倍的服务费,上述约定表明,涉案网站与会员之间通过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网站素材的下载及销售服务,因此,红易图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上发布涉案美术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墨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庭审中,经当庭勘验,上述侵权图片仍未删除,据此,墨色公司要求红易图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内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墨色公司的实际损失、红易图公司的违法所得以及涉案美术作品使用费均难以计算,墨色公司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本院予以准许,具体金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艺术价值、侵权作品的数量、使用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墨色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充值费,系取证维权所需,且有相应票据及公证书加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墨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供支付凭证,但考虑到其确已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诉讼,故该项费用由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红易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
被告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202元,被告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秋雨
  书  记  员 林  妲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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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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