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2013)深盐法执字第4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晓晖。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晓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杜晓晖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 明
202001090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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