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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锋与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03:54:263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6民初74号

原告:李春锋,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幢194室。
法定代表人:朱刚,执行董事。
原告李春锋与被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春锋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钱  静
  张彪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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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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