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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任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04:25:1638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4民初21515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单元。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燕,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任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五龙口街67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任维杰。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面公司)与被告山西任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
界面公司诉称,《金融危机十周年⑤|温州鞋企十年求生记》(以下简称涉案文章)由该公司的记者创作,于2018年9月18日发表于网站“界面”(www.jiemian.com)上,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近期,界面公司发现任奥公司未经许可在“世界服装鞋帽网”(www.sjfzxm.com)中转载涉案文章,文章标题略有改动外,全文内容一致。界面公司认为,任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任奥公司删除文章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故本案应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送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贞
  鲍  依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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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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