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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上海权水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05:22:1534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6民初13098号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龙。
被申请人: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18号007。
法定代表人:杨益沣。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荣华
  书  记  员 沈  奕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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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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