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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彩与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12:31:0835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9民初13506号

原告:潘丽彩,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3幢1001-1030室。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原告潘丽彩与被告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潘丽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丽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逸
  书  记  员 张毅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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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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