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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奇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东阳华晨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12:51:504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民初36765号

原告:杭州奇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网周路99号3幢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阳华晨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F1-110。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
原告杭州奇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华晨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奇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奇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  华
  书  记  员 袁  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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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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