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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娟等与鲍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13:58:302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5民初76605号

原告:陆凤娟,女,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惠莲,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惠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峰,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明,上海廌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上海廌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华海农机建材综合市场18号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邵雅琪。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471号融创大厦7层。
负责人:李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凤娟、陈惠莲、陈惠安与被告鲍峰、怀远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凤娟、陈惠莲、陈惠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69元,由原告陆凤娟、陈惠莲、陈惠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郁菊芳
  书  记  员 唐丹萍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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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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