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律师

24小时在线

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admin2023-06-25 18:01:244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9386号

原告: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吴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婕,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583室。
原告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垫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0,500元,支付展馆加班费36,400元、展馆物资费3,190元、灯具费2,600元、工人劳务工资12,748.88元(合计54,938.88元),两项总计65,438.8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程验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6,000元;3.原告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21年6月12日、6月27日签订《展览展示合同承包合同书》两份,项目为2021年7月7日至7月9日举办的上海国际婚纱摄影器材展览会及2021CPCA电子电路展。两份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为116,000元(65,000元+51,000元)。施工地点为国家会展中心(上海)5.2号馆G16(81平)框师傅、5.2号馆G30(76平米)金东框业、8.1号馆BG50(54平米)三井金属。原告负责展台的设计,将设计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方负责展前办证,5-6号的展馆搭建,展馆值班维护,9号下午展馆撤馆。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管辖法院为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按合同约定于6月21日、6月29日共计支付首付款57,500元,尾款58,500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另行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搭建完成时间为7月6日中午12时之前,但被告收款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一直到开展前的最后一日即2021年7月6日上午,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于项目施工现场集体罢工,工程无法依约顺利进行。被告及其工人冯永辉以罢工的方式向原告索要额外钱款。眼见参展商守在展位边等待,时间紧迫,原告为了确保展商顺利参展,无奈之下答应了被告工人冯永辉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李会军的要求,即提前支付69,000元款项(超出实际尾款10,500元)给被告所请工人冯永辉,现场签订了《三方协议书》。8时许,该项目主体工程仍未完成。根据展馆规定,展馆闭馆时间为晚上10时,而项目实际完工时间为7月7日凌晨4时,为此造成展馆加班费36,400元。原告方额外召集了人员来协助完成该三个展台相关搭建工作,造成工人劳务工资12,748.88元。两家参展商于7月7日、7月8日出具《展览工程验收单》提示,项目验收不合格。具体情况是:字体不符合展商要求、未贴地贴、储物间未封板、未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即在被告临时抱佛脚的的情况下偷工减料,其未按照展商的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施工致项目验收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撤展期为7月9日。被告作为资深展览从业者,其未依约及时撤展。《撤展单》应于7月9日晚10点由被告交由原告,但原告实际于7月10日下午6点才收到被告方某《撤展单》。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议解决办法但均未得到被告回应,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展览展示合同承包合同书》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65,000元和51,00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被告原因造成加班费或其他直接、间接损失的,被告应某原告;
2.转账凭证一组,证明原告6月21日和6月29日分别支付工程款25,000元和32,500元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无故拖延工程进度,原告催促的事实;
4.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协议书、付款凭证一组,证明施工方冯永辉以未收到被告工程款为由提出强行拆除展台,后经三方协议约定,由原告代被告支付施工方69,000元,原告超出合同约定支付10,500元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劳务临时工人工资发放签字明细表》和对应的微信转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一组,证明原告额外支付工人劳务工资12,748.88元的事实;
6.《租赁物品订单/付款通知》及相应的转账凭证一组,证明原告支付展馆加班费36,400元;
7.消防器材租赁发票、展具租赁表、鲜花绿植租售付款凭证、灯具租赁费发票一组,证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原告另行支出展馆物资费3,190元、灯具费2,600元;
8.展览工程验收单、录音、《扣款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因工程验收不合格,客户扣款26,000元的事实。
被告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完成展台搭建,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超额垫付的工程款,并承担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各项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0元;
二、被告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损失54,938.88元;
三、被告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损失26,000元;
四、被告上海纳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拓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97元,减半收取计1,142.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月红
  贺欢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本文链接:http://xindiandj.com/post/24359.html

展览合同纠纷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